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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投集团派遣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9/29/2025 5:01:56 PM 作者:网站管理员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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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铜陵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股权投资管理,明确派遣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派遣董事、监事,是指由集团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代表出资人利益,履行出资人职责,对集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派遣董事、监事拟任人选原则上分别由集团党群部、审计部推荐,征求集团纪委意见,经集团党委会研究决定通过后,依据《公司法》委派给被投资企业,履行相关任职程序。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根据任职条件推荐提名,征求纪委意见后,报集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担任派遣董事、监事的,需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于公司和股东利益,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党务、行政、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派遣董事、监事的监督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派遣董事、监事职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派遣董事、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不适合担任职务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派遣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派遣董事、监事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勤勉工作,履职尽责,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派遣董事、监事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出席或列席被投资企业有关重大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二)查阅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对存在问题要求企业作出必要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涉及被投资企业经营重大事项或董事会有关特别事项等,应及时报请集团研定;

(五)集团建立派遣董事、监事不定期报告机制,并于每年底向集团专项述职。

第七条  派遣董事、监事按照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派遣董事、监事不得领取兼职薪酬(含津贴)。

第九条  派遣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不得泄露被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集团授权范围行使职权;

(四)不得串通被投资企业弄虚作假;

(五)集团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派遣董事、监事如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集团子公司派遣董事、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