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担保行为,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铜政〔2010〕25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和担保管理的暂行规定》(铜政〔2020〕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各成员公司,用于规范担保事项。
第三条 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办理、从严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融资担保实行限额制,原则上集团公司的总担保规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净资产的30%。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各子公司之间担保的不占用担保额度。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五条 集团公司担保对象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六条 集团公司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确因客观情况需要超股比、超负债率提供担保的,需经集团公司党委前置研究后报董事会决议,超股比担保原则上要求小股东或第三方提供可靠的反担保,特殊情况经董事会决议。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集团成员单位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条 各子公司一律不得对任何非公司成员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程序
第九条 集团公司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十条 集团公司内部担保申请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融资需要统筹进行,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为担保决策机构,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具体实施担保相关工作。计划财务部对担保事项建立完备的档案;做好备查登记工作,准确反映担保金额,及时反映公司或有负债情况;对被担保单位履约情况及时跟踪反馈;按照担保合同审核收取担保业务费。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就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方面工作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被担保单位因违约可能造成担保损失风险时,依法及时启动追偿程序。
第五章 担保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在担保合同到期取得贷款银行出具的被担保人履约情况证明后,按合同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十七条 被担保单位出现债务逾期,计划财务部要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对尚未代偿的债务,应与被担保单位联系,督促其落实还款计划;对已代偿的担保债务,提请公司启动反担保措施,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铜陵市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2024修订)》(铜文投〔2024〕17号)同时废止。